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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(試行)


  一(yī / yì /yí)、建築施工項目經理(以(yǐ)下簡稱項目經理)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(hé / huò)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;合同約定的(de)項目經理必須在(zài)崗履職,不(bù)得違反規定同時(shí)在(zài)兩個(gè)及兩個(gè)以(yǐ)上(shàng)的(de)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。

  二、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,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,負責配備專職質量、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(rén)員,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、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(hé / huò)操作規程。

  三、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(hé / huò)技術标準組織施工,不(bù)得偷工減料;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,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,負責組織編制、論證和(hé / huò)實施危險性較大(dà)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;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。

  四、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(de)建築材料、構配件、設備、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,未經檢驗或檢驗不(bù)合格,不(bù)得使用;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(de)試塊、試件以(yǐ)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,送檢試樣不(bù)得弄虛作假,不(bù)得篡改或者僞造檢測報告,不(bù)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(chū)具虛假檢測報告。

  五、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隐蔽工程的(de)驗收工作,參加地(dì / de)基基礎、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(de)驗收,參加單位工程和(hé / huò)工程竣工驗收;必須在(zài)驗收文件上(shàng)簽字,不(bù)得簽署虛假文件。

  六、項目經理必須在(zài)起重機械安裝、拆卸,模闆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(dà)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;必須組織起重機械、模闆支架等使用前驗收,未經驗收或驗收不(bù)合格,不(bù)得使用;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,不(bù)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(de)起重機械。

  七、項目經理必須将安全生産費用足額用于(yú)安全防護和(hé / huò)安全措施,不(bù)得挪作他(tā)用;作業人(rén)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,不(bù)得上(shàng)崗;嚴禁使用國(guó)家明令淘汰、禁止使用的(de)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(de)工藝、設備、材料。

  八、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隐患排查,及時(shí)消除質量安全隐患;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(hé / huò)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(chū)的(de)質量安全隐患整改要(yào / yāo)求,在(zài)隐患整改報告上(shàng)簽字。

  九、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(rén)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,組織審核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(rén)員操作資格證書,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(hé / huò)無證人(rén)員不(bù)得上(shàng)崗。

  十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,立即啓動應急預案,保護事故現場,開展應急救援。

 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(bù)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,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(bù)到(dào)位的(de),及時(shí)予以(yǐ)糾正;必要(yào / yāo)時(shí),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(de)項目經理。

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的(de)動态監管,在(zài)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違反上(shàng)述規定的(de),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(hé / huò)規章實施行政處罰(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1),同時(shí)對相應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實行記分管理(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記分管理規定見附件2),行政處罰及記分情況應當在(zài)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上(shàng)公布。

 

 

  附件:1.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行政處罰規定

  2.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記分管理規定

 

 

  附件1

  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行政處罰規定

  一(yī / yì /yí)、違反第一(yī / yì /yí)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未按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擔任大(dà)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(de)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》第3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二)未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三)違反規定同時(shí)在(zài)兩個(gè)及兩個(gè)以(yǐ)上(shàng)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(de)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》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二、違反第二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未落實項目安全生産責任制,或者未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(hé / huò)操作規程的(de)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二)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(rén)員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三、違反第三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(hé / huò)技術标準組織施工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二)在(zài)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三)未編制危險性較大(dà)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四)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四、違反第四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未對進入現場的(de)建築材料、建築構配件、設備、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二)使用不(bù)合格的(de)建築材料、建築構配件、設備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三)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(de)試塊、試件以(yǐ)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五、違反第五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未參加分部工程、單位工程和(hé / huò)工程竣工驗收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二)簽署虛假文件的(de)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》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六、違反第六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(bù)合格的(de)起重機械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七、違反第七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挪用安全生産費用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二)未向作業人(rén)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(三)使用國(guó)家明令淘汰、禁止使用的(de)危及施工安全的(de)工藝、設備、材料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八、違反第八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對建築安全事故隐患不(bù)采取措施予以(yǐ)消除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築法》第71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九、違反第九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作業人(rén)員或者特種作業人(rén)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(bù)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(de),對施工單位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;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  十、違反第十項規定的(de)行政處罰

  未按規定報告生産安全事故的(de),對項目經理按照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

 

 

  附件2

  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記分管理規定

  一(yī / yì /yí)、建築施工項目經理(以(yǐ)下簡稱項目經理)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記分周期爲(wéi / wèi)12個(gè)月,滿分爲(wéi / wèi)12分。自項目經理所負責的(de)工程項目取得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》之(zhī)日起計算。

  二、依據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的(de)類别以(yǐ)及嚴重程度,一(yī / yì /yí)次記分的(de)分值分爲(wéi / wèi)12分、6分、3分、1分四種。

  三、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爲(wéi / wèi)之(zhī)一(yī / yì /yí)的(de),一(yī / yì /yí)次記12分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超越執業範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(de);

  (二)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(de);

  (三)因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、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(de);

  (四)謊報、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(de);

  (五)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(de)。

  四、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爲(wéi / wèi)之(zhī)一(yī / yì /yí)的(de),一(yī / yì /yí)次記6分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違反規定同時(shí)在(zài)兩個(gè)或兩個(gè)以(yǐ)上(shàng)工程項目上(shàng)擔任項目經理的(de);

  (二)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(hé / huò)施工技術标準組織施工的(de);

  (三)未按規定組織編制、論證和(hé / huò)實施危險性較大(dà)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(de);

  (四)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(de)試塊、試件以(yǐ)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(de);

  (五)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(de);

  (六)篡改或者僞造檢測報告的(de);

  (七)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(chū)具虛假檢測報告的(de);

  (八)未參加分部工程驗收,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(hé / huò)工程竣工驗收的(de);

  (九)簽署虛假文件的(de);

  (十)危險性較大(dà)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(zài)現場帶班的(de);

  (十一(yī / yì /yí))未組織起重機械、模闆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(de);

  (十二)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(de)起重機械的(de);

  (十三)使用國(guó)家明令淘汰、禁止使用的(de)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(de)工藝、設備、材料的(de);

  (十四)未組織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(hé / huò)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(chū)的(de)質量安全隐患整改要(yào / yāo)求的(de)。

  五、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爲(wéi / wèi)之(zhī)一(yī / yì /yí)的(de),一(yī / yì /yí)次記3分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合同約定的(de)項目經理未在(zài)崗履職的(de);

  (二)未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的(de)建築材料、構配件、設備、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(de);

  (三)未按規定組織做好隐蔽工程驗收的(de);

  (四)挪用安全生産費用的(de);

  (五)現場作業人(rén)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(shàng)崗作業的(de);

  (六)未組織質量安全隐患排查,或隐患排查治理不(bù)到(dào)位的(de);

  (七)特種作業人(rén)員無證上(shàng)崗作業的(de);

  (八)作業人(rén)員未經質量安全教育上(shàng)崗作業的(de)。

  六、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爲(wéi / wèi)之(zhī)一(yī / yì /yí)的(de),一(yī / yì /yí)次記1分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未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、安全管理人(rén)員的(de);

  (二)未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的(de);

  (三)未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(hé / huò)操作規程的(de);

  (四)未按規定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(de);

  (五)未組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(de);

  (六)未按規定在(zài)驗收文件或隐患整改報告上(shàng)簽字,或由他(tā)人(rén)代簽的(de)。

  七、工程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(zài)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的(de),應當責令其改正,并按本規定進行記分;在(zài)一(yī / yì /yí)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兩個(gè)及以(yǐ)上(shàng)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的(de),應當分别記分,累加分值。

  八、項目經理在(zài)一(yī / yì /yí)個(gè)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超過6分的(de),工程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的(de)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,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。

  九、項目經理在(zài)一(yī / yì /yí)個(gè)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(dào)12分的(de),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;情節嚴重的(de),吊銷執業資格證書,5年内不(bù)予注冊;造成重大(dà)質量安全事故的(de),終身不(bù)予注冊。項目經理在(zài)停止執業期間,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(de)質量安全教育培訓,其所屬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(de)項目經理。

  十、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(yǐ)根據本辦法,結合本地(dì / de)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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